跳转到主要内容

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东与通州区川姜镇佳璐布艺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通州区川姜镇佳璐布艺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杨东。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佳璐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装饰面料区金九东路26号。经营者蔡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佳璐布艺经营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佳璐布艺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