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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勾寿玲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寿玲,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0号原告勾寿玲,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周应龙,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7号梧桐苑办公楼2-3楼。负责人梁广豪。委托代理人陈凌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丘远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寿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