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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6号申请人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师某某。委托代理人亢某某。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折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原告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申请人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