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力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力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27-1号原告:合肥市力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南海达小区4幢406室,机构代码67091622-X。法定代表人:钟庆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机构代码55018307-X。法定代表人:阚红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力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38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力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