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存来与乌日图那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存来,乌日图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郝存来男,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住址正蓝旗。本院作出的(2014)蓝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所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00)、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