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