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