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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10号申请人刘娟。被申请人刘彦宝,被申请人郑跃娥,成年,系刘彦宝之妻。被申请人孙旭贵。被申请人王汝平。被申请人赵廷莲。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