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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01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法定代理人:熊某,教育培训机构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周谧,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熊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江 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