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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丽。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北京(福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诉讼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7元,由原告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刘依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