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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仁谱与张天嚼、张永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谱,张天嚼,张永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张仁谱,男,193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张天嚼,男,196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张永珠,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谱与被告张天嚼、张永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仁谱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后受理费682.50元,财产保全费646元,合计1328.50元由原告张仁谱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