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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忠和与王宝君、钱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君。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浩。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涛,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忠和。委托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高耀。委托代理人王宝君。原审被告宗宪伟。上诉人王宝君、钱浩因与被上诉人薛忠和、原审被告钱高耀、宗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仁珑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王宝君、钱浩。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