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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钱林军、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军,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钱林军。被告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丁明昌。被告张世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军诉被告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林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钱林军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