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钱林军、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军,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钱林军。被告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丁明昌。被告张世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军诉被告杭州泽强实业有限公司、张世道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林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钱林军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