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期军与萧新帡、第三人平利县东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许期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勇,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新帡,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平利县东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期军与被告萧新帡、第三人平利县东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被告认为应按民诉法相关条款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许期军负担。审判长 李 轩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