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0号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居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