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彩侠与孟召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侠,孟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赵彩侠,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泗县。被执行人:孟召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孟召云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赵彩侠4000元整,如到期不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召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赵彩侠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