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水军固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23号原告水军固,男,1974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雷,男,1966年1月29日生,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从军,男,1963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水军固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军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水军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军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水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