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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佳得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狼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佳得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狼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深圳佳得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仙人岭村铁塔时代商业楼101、201、301、401,组织机构代码67185331-1。法定代表人朱敬禄。委托代理人苏惠琴,女,汉族,住址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深圳市海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中路15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66854610-X。法定代表人谭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佳得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狼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镇碑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