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星火。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龙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山。委托代理人赵杰,男。上诉人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冰、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