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男,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X酒后驾驶黑B**号吉利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职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锋区第二小学以北路口时,因故与出租车司机田XX发生争执,田XX发现徐X酒后驾车后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徐X抓获。经鉴定:在徐X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7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徐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建议判处徐X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X酒后驾驶黑B**号吉利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职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锋区第二小学以北路口时,因故与出租车司机田XX发生争执,田XX发现徐X酒后驾车后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徐X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徐X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77.8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徐X醉酒驾驶的黑B**号吉利轿车。及对其酒精呼吸测试的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X自然身份情况。2.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徐X准驾车型A2。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黑B**号吉利轿车所有人为孙XX,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月31日。4.酒精呼吸测试记录,证实徐X血液酒精浓度为232.7mg/100mL。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徐X收到乙醇司法检验报告书的事实。(三)证人证言证人田XX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19时许,其开出租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职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齐市中学时,突然一辆黑色吉利轿车超过其驾驶的出租车然后刹车停住,接着吉利轿车又往前开,其想从左侧超过吉利轿车,吉利轿车在前面别着其的车不让超车,吉利轿车开到铁锋区第二小学以北路口时停下来,从车里下来一男子,用手指着其车,嘴里骂着什么,其将出租车停下后下车,发现吉利轿车司机喝酒了,身上有酒味,其就拨打了110报警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第66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检验结果:在徐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7.8mg/100mL。(六)勘验、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抽取静脉血笔录,证实对徐X在案发当日进行抽取静脉血检测的情况。(七)其他证据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X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从2015年7月25日向后顺延117天)。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宇光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吴学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环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