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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谈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谈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某公司员工,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