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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昌伦与德阳艺豪装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昌伦,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富兴镇富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被执行人:德阳艺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西路36号竹馨苑。法定代表人:倪辉。申请执行人刘昌伦与被执行人德阳艺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156-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德阳艺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156-16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