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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卉与沈一兵、三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卉,沈一兵,三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邱卉,居民。委托代理人商丽萍,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一兵,驾驶员。被告三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511号。负责人刘明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邱卉与被告沈一兵、三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邱卉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卉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