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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雪诉被告赵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战,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鹏,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王兴战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5年2月3日生一女孩赵某甲,一直随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由于自生孩子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加粗暴和恶劣,经常因生活小事便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迫使原告无法在家呆,为了回避正面冲突,原告带孩子长期居住娘家。期间被告也曾向原告保证过多次,但事后又照样家暴,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无法再忍受下去,深感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嫁妆归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婚姻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被告虽然脾气不好,但从未打过原告,愿改正自己的缺点,希望原告能够谅解,今后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5年2月3日生一女孩赵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后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缺乏沟通和理解,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6月8日原告去娘屋居住至今。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生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理应相互理解,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正确对待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原、被告虽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当庭亦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与原告重归于好。若双方能够互相体谅和理解,同时加强沟通和彼此关爱,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亚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