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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发聚诉被告刘丽君、孙继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聚,刘丽君,孙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王发聚,男,生于1955年,汉族。被告刘丽君,女,生于1982年,汉族。被告孙继红,女,生于1965年,汉族。原告王发聚诉被告刘丽君、孙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发聚承担。审 判 长  付 攀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