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苏珍与虞美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珍,虞美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88号原告王苏珍。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被告虞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珍与被告虞美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