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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黎法执字第150号桑某某: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房款120000元。二、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8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广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