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161xxxxxxx。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洪山区xxxxx酒店202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某、蔡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处吸食毒品。次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及上述吸毒人员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