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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1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与杭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先江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