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