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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