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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乔某花与杨某某、杨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花,杨某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乔某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9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花与被告杨某某、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花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乔某花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审判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