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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发美、韩紫涵与戴世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05号原告李发美。原告韩紫涵。法定代理人李发美,系原告韩紫涵之母。委托代理人张业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世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美、韩紫涵与被告戴世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美、韩紫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美、韩紫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发美、韩紫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