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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锐、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杨远见,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锐。被执行人周锐,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成都奇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号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周锐在成都无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周锐有车牌号为川A*****号、川A*****号的小汽车两辆。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在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