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桑洪与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洪,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桑洪,男,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企业注册登记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吉顺,男,职务经理。原告桑洪与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洪委托代理人姜庆文、赵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洪诉称,200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汽车俱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门市(1—2层)出租给被告经营汽车服务使用,租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前三年年租金26万元,第四年开始租金另行协商;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被告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2012年5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书》,约定自第四年起房屋租金为每年31万元。2011年被告大陆汽车俱乐部将租赁房屋的一层转租给了哈尔滨信联阳光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租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并一直由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哈尔滨天翼车油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实际占有使用。2014年5月31日,租期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迁出,但被告不迁出。经原告多次催促,2014年7月16日被告才自租赁房屋迁出,并对其使用的水表、电表数与原告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房产的违约金79222.2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陆汽车俱乐部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洪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如下:证据一、哈房权证开国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位于南岗区某门市即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证据二、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门市租赁给被告;租期5年,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前三年房屋年租金26万元,第四年租金另行协商;每年的租金被告都应在每年的5月10日之前交纳;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房屋,如逾期归还,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证据三、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书》约定:租期自第四年起,被告每年支付原告采暖、维修费10万元,房屋租金31万元。证据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1年5月8日,被告与哈尔滨信联阳光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南岗区某门市一层出租给信联公司;租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前三年年租金22万元,后两年为23.1万元。被告逾期不交还房屋,另行出租他人。证据五、原告与被告职工姜严的交接单一份。证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将租赁房屋的2层交还原告。逾期交房46天。按照每年365天计算,违约金为849.32元/日×46天×2=78137.44元;被告大陆汽车俱乐部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二、三、五系原件,经庭审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四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原告桑洪与被告大陆汽车俱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门市(1—2层)出租给被告经营汽车服务使用。合同约定,租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前三年年租金26万元,第四年开始租金另行协商;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被告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2012年5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书》,约定自第四年起房屋年租金为31万元,折合日租金约849.32元。2014年5月31日,租期届满,被告没有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2014年7月16日被告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被告逾期交还房屋45天。逾期违约金为76438.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被告未按双方约定交付租赁房屋系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双方约定了逾期交付租赁房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约定违约金为76438.8元。原告因被告逾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原告的房屋不能如期租赁,导致原告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租金,该损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参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年租金31万元的标准,原告实际损失约为38219.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6438.8元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因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本院当庭释明,原告同意按法律规定对其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其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38219.4元的百分之三十即49685.22元,对此,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桑洪违约金49685.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桑洪预交案件受理费2103元,被告黑龙江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原告桑洪自行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娄 莉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