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10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惠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光、张子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