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贾连署与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31号原告:贾连署,农民。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少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连署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连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贾连署负担。审判员李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