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尹彦坤与姚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彦坤,姚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尹彦坤,住哈尔滨市。被告姚立友,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尹彦坤与被告姚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彦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立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姚立友因承包恒大城21-24号楼室内装修工程工人伙食费急需资金,向尹彦坤借款2万元,约定8月未还款,借款到期后,尹彦坤多次找姚立友索要借款,借款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姚立友偿还借款2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借据1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形成的借款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保证书1份。意在证明被告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未给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姚立友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由于被告姚立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姚立友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于2014年8月18日向尹彦坤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2014年8月未还款。2014年10月18日尹彦坤向其索款时姚立友给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还清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从姚立友给尹彦坤出具借据及承诺书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立友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尹彦坤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同前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