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彦斌诉李兰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斌,李兰香,高小玲,李志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张彦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日,华池县紫坊乡刘平行政村塘河自然村06号。被告李兰香,女,汉族,华池县柔远镇李庄行政村贾河自然村人,农民。被告高小玲,女,汉族,华池县柔远镇李庄行政村贾河自然村人,农民。被告李志杨,男,汉族,华池县柔远镇李庄行政村贾河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彦斌与被告李兰香、高小玲、李志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彦斌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折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