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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明波与王田龙、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波,王田龙,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3-2号原告:苏明波,居民。被告:王田龙,居民。被告:郑波,居民。原告苏明波诉被告王田龙、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明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明波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波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