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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常耀、梁水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常耀,梁水新,梁庆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96-2号申请执行人周常耀,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梁水新,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庆树,男,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常耀与被执行人梁水新、梁庆树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2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