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辛国芝与王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芝,王善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辛国芝,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善民,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芝与被告王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国芝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国芝负担。审判员 刘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