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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莉与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朝辉,张继华,吴东升,王立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李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尚都家具城。法定代表人:王士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朝辉。被告:张继华。被告:吴东升。被告:王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朝辉、被告张继华、被告吴东升、被告王立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