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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信用社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又名周双某),男,1964年8月4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