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房屋租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应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34号楼3单元6号公有自管房屋更名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该房屋已更名到其名下,此案法院已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