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付阳与单忠鹏、于丽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阳,单忠鹏,于丽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孙付阳。被告单忠鹏。被告于丽君。上列原被告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单忠鹏、于丽君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东庞格庄村19号”无法送达;其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系空号。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付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