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阿某甲与阿某乙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甲,阿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阿某甲,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阿某乙,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甲诉被告阿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阿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