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贵州凯富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湘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凯富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湘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凯富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民族乡黑石村二组干堰塘处。法定代理人严福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启华,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475889。委托代理人倪永秀,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华路清华山庄20号。法定代表人唐志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栋22楼。法定代表人陈茂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贵州湘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东路8号3单元7号。法定代理人秦智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凯富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湘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筑观法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凯富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340元,退还贵州凯富林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可审 判 员 李 蓉代理审判员 喻厚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曦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