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仇祝华与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祝华,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仇祝华,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安进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明,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丽、王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祝华与被告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仇祝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仇祝华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芫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