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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771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6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