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771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6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