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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锋林与被告薛凤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林,薛凤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郭锋林,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子长县人,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薛凤山,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郭锋林诉被告薛凤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郭锋林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