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常久江与冯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久江,冯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常久江。被告:冯焕明。本院在审理常久江诉冯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久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