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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常久江与冯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久江,冯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常久江。被告:冯焕明。本院在审理常久江诉冯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久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凯 来源: